2025年度个税扣缴手续费退付办理常见问题解答
自2026年1月1日至3月31日,扣缴单位财务人员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退付手续费核对”模块申请办理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扣缴手续费退付。常见问题解答详见正文。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税总财务发〔2023〕48号)规定,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扣缴手续费退付申请应于2026年3月31日前提交,因扣缴义务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为保障您单位的合法权益,请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税款,按年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不包括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等查补或者责令补扣的税款。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三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应当填开退还书;扣缴义务人凭退还书,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库手续。
3、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申请个税退付手续费确认时,系统提示“无满足条件的退库银行账号,请先到税务机关报送银行账号”或“收款人名称与扣缴义务人名称不一致”,该如何处理?
答:请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查看并维护银行账户账号信息,如信息均无问题,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查看税务端银行账户信息是否完善、过期或已更换等,处理完成之后客户端账户才能显示。
4、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申请个税退付手续费确认时,已经变更过公司名称和银行账号,但系统带出的账号信息还是以前的信息,该如何处理?
答:请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核对银行账户账号信息,如变更后的账户信息无法同步到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查看税务端银行账户信息是否同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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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6年1月1日至3月31日,扣缴单位财务人员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退付手续费核对”模块申请办理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扣缴手续费退付。
自2026年1月1日至3月31日,扣缴单位财务人员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退付手续费核对”模块申请办理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扣缴手续费退付。
自2026年1月1日至3月31日,扣缴单位财务人员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退付手续费核对”模块申请办理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扣缴手续费退付。
2026年度需要新增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或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情况。直接点击个人所得税App首页-重点服务推荐-【我要填报】或【填报】,进入专项附加扣除功能页面。详见正文。
以2026年不再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情况为例。在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界面,点击【删除】-【确定】。具体操作流程详见正文。
在待确认扣除信息界面,点击【可确认】,再点击【修改】后进入修改页面,对需要修改的信息进行修改。详见正文。
2026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无变动的,只需在2025年基础上确认即可。具体操作流程详见正文。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七项。
2026年度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自2025年12月1日开始,纳税人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确认2026年度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详见正文。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七项。
2025年12月1日起,2026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开始确认!纳税人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进行操作。
2026年度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将于2025年12月1日开始,2026年度专项附加扣除申报指南详见正文。
【导语】:自2026年1月1日至3月31日,扣缴单位财务人员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退付手续费核对”模块申请办理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扣缴手续费退付。常见问题解答详见正文。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税总财务发〔2023〕48号)规定,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扣缴手续费退付申请应于2026年3月31日前提交,因扣缴义务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为保障您单位的合法权益,请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税款,按年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不包括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等查补或者责令补扣的税款。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三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应当填开退还书;扣缴义务人凭退还书,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库手续。
3、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申请个税退付手续费确认时,系统提示“无满足条件的退库银行账号,请先到税务机关报送银行账号”或“收款人名称与扣缴义务人名称不一致”,该如何处理?
答:请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查看并维护银行账户账号信息,如信息均无问题,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查看税务端银行账户信息是否完善、过期或已更换等,处理完成之后客户端账户才能显示。
4、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申请个税退付手续费确认时,已经变更过公司名称和银行账号,但系统带出的账号信息还是以前的信息,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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