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8手机官网下载地址_龙八唯一娱乐官网

全国加盟咨询热线:

400-123-4567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动态 > 常见问题

【对外投资贸易】贸法通平台企业咨询常见问题(五十六)

文章作者:小编 浏览次数:发表时间:2026-01-28 06:04:41

  贸法通平台持续整理法律咨询的常见问题,供企业参考。第五十五期常见问题解答,请点击

  01.带设备到韩国参展,已在中国办理ATA单证册,需不需要到韩国再签发一个?

  不需要。ATA单证册可以替代货物暂时出口、复进口、暂时进口、复出口以及过境时的报关单,中国企业在中国办理ATA单证册后,即可通行多个临时进口国。

  免责声明:本次专家咨询意见系中国贸促会贸法通平台值班团队(山东省贸促会)意见,仅供各企业参考,如遇类似情况请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一)大多欧美国家法律体系下,当涉外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时,其有效性并非必然被否定。处理结果主要取决于协议条款的具体措辞、对当事人真实意图的解释,以及是否存在可以“推定”或“补救”的法律依据。当地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处理时会秉持“支持仲裁、尽量使协议有效”的原则进行审查。

  2. 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到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方可以就仲裁机构进行补充约定。

  3. 诉讼:如双方无法就仲裁协议达成补充约定,则仲裁协议无效,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建议咨询当事人所在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免责声明:本次专家咨询意见系中国贸促会贸法通平台值班团队(山东省贸促会)意见,仅供各企业参考,如遇类似情况请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海南封关后,当地出口企业将享受到一系列独特的政策红利,这些益处主要体现在降低成本、拓展市场、提升贸易自由度和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

  最直接的益处来自关税和税收的显著降低。绝大多数生产所需的设备、原料从海外进口将享受“零关税”,这能大幅降低企业的初始投资和日常生产成本,使出口产品在价格上更具国际竞争力。同时,对于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进一步减轻了企业的运营负担。

  企业将面临“两个市场”的机遇。一方面,企业可以利用低成本进口的原料在海南进行加工,只要增值超过30%,其产品进入庞大的内地市场时可免征进口关税,这为出口型企业开辟了内销新渠道。另一方面,企业可以更便利地将海南作为基地,直接向东南亚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拓展国际市场,形成“海南加工,全球销售”的布局。

  封关运作后,货物在海南的进出将更为自由和便利。海关通关效率会大幅提升,货物进出“一线”的手续极大简化。更重要的是,企业可以依托海南开展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国际分拨等业务,利用多功能自由贸易账户进行便捷的跨境资金结算,将海南升级为全球贸易的运营和结算枢纽。

  加工增值规则:想以免税方式将货物销往内地,关键在于满足在海南进行实质性加工且增值30%以上的要求,而非简单的货物流转。

  产业目录要求:企业所得税优惠通常与海南鼓励类产业目录挂钩,企业投资前需确认自身业务是否符合。

  “一线放开,二线管住”:政策核心是“放开”对外的国际贸易,同时“管住”与内地的货物流通以享受特定政策。这要求企业建立与之匹配的合规管理流程。

  加工增值规则:想以免税方式将货物销往内地,关键在于满足在海南进行实质性加工且增值30%以上的要求,而非简单的货物流转。

  产业目录要求:企业所得税优惠通常与海南鼓励类产业目录挂钩,企业投资前需确认自身业务是否符合。

  “一线放开,二线管住”:政策核心是“放开”对外的国际贸易,同时“管住”与内地的货物流通以享受特定政策。这要求企业建立与之匹配的合规管理流程。

  对于生产加工型企业,可评估在海南设立生产基地的可行性,将高关税原料的加工环节迁至海南,以同时获取内外贸的成本优势。对于贸易与供应链企业,则可探索利用海南的保税仓储和自由结算政策,将其发展为面向全球的展示、销售和结算。

  封关为海南出口企业带来的是——“零关税、低税率、加工增值、贸易自由”的复合型政策工具包。能否将政策红利转化为商业竞争力,关键在于企业能否根据自身业务,设计出巧妙连接海外资源、海南加工与内外市场的新商业模式。

  免责声明:本次专家咨询意见系中国贸促会贸法通平台值班团队(山东省贸促会)意见,仅供各企业参考,如遇类似情况请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04. 我公司是工程施工类企业,拟在阿尔及利亚设立分支机构,以便承接当地建设工程。请问:若设立子公司,则中国母公司在国内及其他国家的业绩能否视同为该子公司过往业绩?在阿尔及利亚注册建筑施工类公司是否必须由当地人担任“共同经理”,考虑到企业运行风险,能否只由一名中国人担任经理并行使全部权利?

  一、关于你提出的母公司业绩能否视同于阿尔及利亚子公司业绩的问题,核心在于法律实体的独立性。

  1. 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子公司一旦在阿尔及利亚注册成立,便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拥有自己独立的财务核算和经营管理体系。因此,中国母公司及其在其他国家的子公司的业绩,不能直接算作阿尔及利亚子公司的过往业绩。

  2. 如何体现集团实力:虽然在法律上业绩不能直接等同,但在商业实践,特别是在参与项目投标时,你可以通过提供母公司的业绩、资质和集团介绍等文件,来向招标方展示整个企业集团的综合实力和成功经验。

  关于公司经理的设置,目前搜索结果中没有明确提到建筑施工类公司“必须”由当地人担任“共同经理”。但是,阿尔及利亚法律对外国投资有本地持股的明确规定,这可能间接影响管理结构的安排。

  1. 核心规定:本地持股比例:根据阿尔及利亚驻希腊大使馆官网的信息,在大多数生产、服务和进口领域,外国投资者必须与一名或多名阿尔及利亚本地投资者(公立或私营)合伙成立公司,且阿尔及利亚合伙人必须持有合资公司至少51%的资本。

  2. 对管理权的影响:由于当地合伙人持有超过半数的股份,他们在公司的重大决策,包括管理层任命上,必然拥有重要话语权。因此,“能否只由一名中国人担任经理并行使全部权利”在实践中可能会面临较大困难。公司的管理结构需要与合资方协商确定。

  1. 信息核实:以上信息,特别是关于管理层的要求,主要来源于非官方解读和一般性规定。阿尔及利亚的法律法规可能发生变化,且不同行业或有特殊规定,务必通过上述官方渠道进行最终确认。

  2. 注册后手续:根据中国商务部要求,中资企业在阿尔及利亚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之日起30日内,应到中国驻阿尔及利亚大使馆经济商务处报到登记。

  免责声明:本次专家咨询意见系中国贸促会贸法通平台值班团队(辽宁省贸促会)意见,仅供各企业参考,如遇类似情况请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05. 中外合资企业的清算规定有哪些? 平台答复: 中外合资企业的清算,根据2019年发布、2020年实施的新《外商投资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因此,中外合资企业的清算规定,与中资企业保持较为普遍的法律适用性,不存在针对外商的特殊规定,普适性规定详见《公司法》。 以下是《公司法》中关于企业清算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三十三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三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三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三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三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二百三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三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免责声明:本次专家咨询意见系中国贸促会贸法通平台值班团队(山东省贸促会)意见,仅供各企业参考,如遇类似情况请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境内企业在外贸投资中如遇到任何法律问题,请拨打贸法通免费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境外企业请拨打贸法通日韩蒙俄等七语种咨询热线进行咨询。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回顶部